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医保卡)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设立的医疗账户,用于记录、存储个人账户记入资金,并按规定用于医疗消费,个人账户资金归参保人个人使用,超支不补,结余滚存,除国家和省另有政策规定外,个人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个人账户资金支出范围包括:门诊、急诊的基本医疗费用;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中,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参保人使用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基本医疗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规定。
市社保局《关于调整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的通知》中明确指出,自2007年社保年度起,在原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的一票否决项目中增加“一次发现参保人使用医保卡刷卡购买日常生活用品及食品”的评定标准。该通知还指出,凡发现参保人在药店使用医保卡刷卡购买日常生活用品及食品现象的,社保局将中止与该定点零售药店所签订的协议,并停止POS机使用医保卡刷卡,同时,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撤销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并停止悬挂定点零售药店标牌。
陈福洋蔡妙芝